二、主要措施执行效果基于《大气十条》详细配套政策及各省(区、市)实施细则、目标责任书、年度自查报告等数据资料,核算了2013~2015年各部门各行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解析了各项政策措施对减排量和PM2.5浓度下降的贡献。
一是以网解源要更精。遇有霾情必须早一些启动应急响应,该停该限该禁该打该防的不手软、不迟缓,早一点应急,少一分伤害。
如果不号脉,不搞清病因,开不出好方子,就照搬、照学、照套他地的所谓经验,很可能会把治污不力的教训推到互联网+上去。改变这些现状,亟待着眼长远,持续从根源防治。再运用互联网+成熟经验+具体工程技术实施综合、深度治理。政府领导让治什么就说什么、文件上说抓什么就做什么,照猫画虎,不按技术成果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专家提建议变成了随声附和,政府治污变成了墨守成规,导致防治工作不讲科学、不求实效,钱花了、事干了、累受了,却达不到预期的防治效果。但在有的地方,互联网+糊涂账+政策落实生搬硬套,污染物浓度下降程度十分微弱,甚至不降反升。
但给本地政府领导提工作建议时,却时常存在看领导脸色行事、按上级文件要求行事、按过去老经验行事的现象。如果只在建网上用功,不在用网上用功,只追求互联网这个概念,不注重用科学治霾,就会误入歧途。预计2020年农村污水处理率预计将提高30%,未来5年村镇污水处理市场潜在年均市场规模可达43亿元(不含管网建设)。
全国有90%的地下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受到了严重污染值得注意的是,在环保组织公开的超标企业名单中,不乏上市公司。其中,氮氧化物共超标164次,二氧化硫共超标 360次,烟尘共超标372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垃圾焚烧厂属于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同时,超标排放突出,35座垃圾焚烧企业, 去年第四季度累计超旧标896次。一季度,31家企业累计超新标高达4682次。
据报告披露,分析发现的4682次超新标中,有2956次集中在杭州余杭锦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创冠环保(建阳)有限公司、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4座垃圾焚烧厂。据此,两家环保组织建议:环保部应责令地方环保部门立即彻查不达标的垃圾焚烧厂,勒令其立即整改;同时,应将全部垃圾焚烧厂列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并实时公开排污数据。浙江有21座垃圾焚烧厂存在超旧标行为,福建有6座垃圾焚烧厂超旧标。据两家环保组织介绍,截至2016年2月,全国(除港澳台)已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共231座,分别分布在29个省(区市)。
调查还发现,今年垃圾焚烧新国标实施后,企业超标依然严重。调查报告还指出,二噁英公开情况差,环保组织向全国33个市(区)级环保部门申请的64座垃圾焚烧厂的2015年十项大气污染物1-3季度监测数据中,仅获得6座垃圾焚烧厂的二噁英监测数据。但是,两家环保组织的调查却发现,231座垃圾焚烧企业中,只有不足50%的垃圾焚烧厂通过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公开信息;纳入在线监测的105座垃圾焚烧厂,除5座停产外,40座公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不完整、12座缺少自行监测案、35座无2015年年度监测报告、34座未依据新标准修改污染物限值、部分企业数据存造假空间。调查报告披露,被列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垃圾焚烧企业不足40%。
其中,杭州余杭锦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超新标现象极为严重,二氧化硫和烟尘超新标率分别为43.7%和 43.2%,超新标总次数为1788次;创冠环保(建阳)有限公司超新标总次数为600次;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超新标总次数为345次;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超新标总次数为223次,超新标情况非常严重。垃圾焚烧新国标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新标准的执行情况,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芜湖生态中心对全国正在运行的垃圾焚烧企业进行了一次调查,两家环保组织今天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超新标频繁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垃圾焚烧厂属于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其中,杭州余杭锦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超新标现象极为严重,二氧化硫和烟尘超新标率分别为43.7%和 43.2%,超新标总次数为1788次;创冠环保(建阳)有限公司超新标总次数为600次;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超新标总次数为345次;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超新标总次数为223次,超新标情况非常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环保组织公开的超标企业名单中,不乏上市公司。调查报告披露,被列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垃圾焚烧企业不足40%。据报告披露,分析发现的4682次超新标中,有2956次集中在杭州余杭锦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创冠环保(建阳)有限公司、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4座垃圾焚烧厂。同时,超标排放突出,35座垃圾焚烧企业, 去年第四季度累计超旧标896次。但是,两家环保组织的调查却发现,231座垃圾焚烧企业中,只有不足50%的垃圾焚烧厂通过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公开信息;纳入在线监测的105座垃圾焚烧厂,除5座停产外,40座公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不完整、12座缺少自行监测案、35座无2015年年度监测报告、34座未依据新标准修改污染物限值、部分企业数据存造假空间。一季度,31家企业累计超新标高达4682次。
据此,两家环保组织建议:环保部应责令地方环保部门立即彻查不达标的垃圾焚烧厂,勒令其立即整改;同时,应将全部垃圾焚烧厂列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并实时公开排污数据。其中,氮氧化物共超标164次,二氧化硫共超标 360次,烟尘共超标372次。
垃圾焚烧新国标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新标准的执行情况,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芜湖生态中心对全国正在运行的垃圾焚烧企业进行了一次调查,两家环保组织今天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超新标频繁。调查还发现,今年垃圾焚烧新国标实施后,企业超标依然严重。
据两家环保组织介绍,截至2016年2月,全国(除港澳台)已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共231座,分别分布在29个省(区市)。调查报告还指出,二噁英公开情况差,环保组织向全国33个市(区)级环保部门申请的64座垃圾焚烧厂的2015年十项大气污染物1-3季度监测数据中,仅获得6座垃圾焚烧厂的二噁英监测数据。
浙江有21座垃圾焚烧厂存在超旧标行为,福建有6座垃圾焚烧厂超旧标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 未批先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变相允许了建设单位先建后报,与新环保法有明显的矛盾冲突。
2015年1月1日,修改后的环保法实施,这让已运行了12年的环评法更加需要与时俱进,修法之声日隆。因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被取消,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未批先建的高额罚款。
北京大学教授张世秋认为。而这更是对原《环评法》中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规定的重大修改,化解环保部门(并非环评审批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有业内人士表示,修改后的环保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外,应当全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报告前应举行听证会等,对审批机关是否应公开环评报告全文并无规定。
新旧《环评法》对比解读通过对修改内容进行了梳理,发现主要有以下对比: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停止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5. 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评过程缺乏公众监督,缺乏开放透明,也是环评可以随意造假的原因之一。
对于《环评法》修订,有如下几个原因:1. 环评不到位,工程仍上马,利益根源在哪儿我国目前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存在,环评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情况,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问题的根源在哪儿?中国环科院研究员赵章元分析指出:一是利益,现在的环评制度规定,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环评机构,这就有很大的弹性,企业可以多给也可以少给。对新《环评法》的建议通过对新《环评法》进行对比解读,对新《环评法》有如下几点建议:1.简政放权当需加强后续监管,宽进必须真正落实严出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规范这一领域的法律,是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称环评法)。必须在环评中明确对后续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并严格执行。